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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公司所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1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88页(286字)

指丹麦对公司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纳税人的各项源泉所得,减去取得和保证其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征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公司支付的税款(除财产税外)、超过1,000克朗的财产捐款、组建、合并和重建费用、延期缴纳税款所发生的利息、罚款和罚金、股息等项目。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从利润中弥补。

丹麦公司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1985年税率为40%。纳税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纳税人每年应纳的税款必须在12月20日前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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