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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所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22: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4页(644字)

指印度尼西亚政府对个人、公司及其他实体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预扣税三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居民和非居民。凡在印尼居住时间在183天以上者,被视为居民,居住时间不足183天者被视为非居民。

对居民就其印尼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包括遗产继承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印尼国内的全部所得征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居民纳税人可以扣除养老基金、为雇员捐缴的养老金以及由雇主负担的一定比例的社会安全保险费。个人所得税采用夫妇合并申报制,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最低一级税率为15%,最高一级税率为35%。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常驻公司和非常驻公司,包括合作社、基金会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凡在印尼设立的任何组织均被视为常驻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否则被视为非常驻公司。对常驻公司就其在印尼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非常驻公司仅就其在印尼国内的所得征税。

公司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个财政年度的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额后的纯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一般纳税人适用与个人所得税相同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对附属公司、石油和煤气公司及开采矿物资源的纳税人,其适用税率另有特殊规定。预扣税的对象主要是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管理费,以及在印尼的外国公司常设机构正常所得税后的所得,实行比例税率,1984年税率分别为15%或20%。

居民纳税人负担的预扣税,在计算缴纳正常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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