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9页(258字)
指菲律宾对使用矿场及矿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以采矿单位为纳税人。对纳税人使用矿场,按占用矿场面积,实行定额计征;对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则从价或从量计征。如开采煤炭,应按占用的矿场面积纳税。
在开始头10年,每公顷税额为5比索,10年以后每公顷税额为10比索;其它矿场,不分年限,每公顷税额为3比索。
矿产品煤炭,从量定额计征,每吨税额0.2比索;其他矿产品,从价定率计征,按实际产量和当年的市场价格计算,税率为1.5%或2%。菲律宾的采矿税既有一般资源税性质,又有生产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