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00页(260字)
指印度1957年至1958年征税年度创设的对纯财产征收的一种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纳税人是个人及未分劈的印度人家族。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资产估价之日(原则上是各年度的3月31日)当时保有的总资产价格减去负债后的“纯财产”。按纳税人的纯财产扣除税法规定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对居住在十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纳税人,其在该地的土地及建筑物还要另征富裕税的附加税。富裕税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当局查定方法征收。
除印度征收富裕税外,巴基斯坦等国也征收富裕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