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公司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2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06页(288字)
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公司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管理机构设于民主德国境内的公司、联营企业或财产集团和管理机构不设在民主德国境内的企业。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
最低一级税率为年税额5马克,再就应税所得额超过720马克部分加征8%,最高一级税率为年税额215,326马克,再就应税所得额超过250,000马克部分加征95%。对经核准的政治团体、社会组织和为宗教、福利或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联合企业和财产集团,均免征公司税。对某些纳税人给予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