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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管辖权重叠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44: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33页(535字)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一种。

指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过程中,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各有关国家,由于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同而产生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各个主权国家在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时,有的采用住所标准,有的采用居住时间标准,还有的采用意愿标准;在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时,有的采用登记注册标准,有的采用总机构标准,还有的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从而造成同一居民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的冲突和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另外,不同国家即使采用同样的标准,确定居民身份,但由于各国的标准涵义不同,也会产生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为避免居民管辖权重叠而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相应的国际约束性规范是:对同时成为两个国家个人居民的跨国自然人,首先应认定其属于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所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国都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所,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中与本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对此无法判定,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中有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住所,应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其国籍国居民;如果在两国都无国籍,应由各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对同时成为两个国家法人居民的跨国法人,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参“税收管辖权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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