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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3: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69页(38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29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万里和新西兰政府代表朗伊于1986年9月10日在惠灵顿签订,自1986年12月17日开始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凡根据中国或新西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及其他类似的标准,确定在中国或新西兰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新西兰居民,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中新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了明确。

为了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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