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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权限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10: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87页(513字)

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管理权限。

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的决策权:指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修订的权力;(2)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指各种税收法规的制定、颁布、修改等权力;(3)税法的实施和解释权:指实施税收法规,开展征收管理,以及对税法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力;(4)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决定权:指决定开征什么税种,停征什么税种,何时开征、何时停征的权力;(5)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指对税法中原有的税目进行增减和对原有税率调高、调低的权力;(6)减税免税的确定权:指审批、确定减税免税数额、幅度、期限等权力。合理划分这些税收管理权限,对于正确处理税收管理的集权与分权关系,正确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税收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免税等权限都属于中央。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免税问题。

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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