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28页(265字)
指纳税人因停业等原因将已领未用的发票缴回原领用的税务机关。
发票是一种重要的商事凭证,尤其是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更应重视管理。纳税单位和个人如遇有改组、撤并、停业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清理、结算手续,对结存未用的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查无误后,交回原发放领用的税务机关,并列明清册销毁或截角作废;对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也应结清应纳税款,及时缴销。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擅自销毁发票者,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规定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规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