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39页(225字)
指用商品、实物作为保证的一种纳税保证形式。
税务机关对无证个体户从事商品贩卖、农民出售应税产品,在不能取得预缴纳税保证金、纳税保证信用证件时,可以采取实物保证的办法。即以相当于纳税数额的商品、产品作为保证,待商贩销售商品、产品取得收入并结算缴清税款后取回保证的实物。税务机关在收到实物保证后应当开具收据。但鲜活商品、易霉烂变质的商品等不应作实物保证。
采取实物保证的办法,一般以城乡集市贸易进场交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