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73页(194字)
税务部门对某些集体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在计征所得税时,规定的工资列支标准。
纳税人实得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不予列支;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这项所得税计征措施,对工资偏低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照顾,对工资偏高的纳税人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目前,对城镇集体企业一般不规定计税工资,而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般仍规定计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