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91页(239字)
又称“课税数量”。
纳税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或收购农产品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征税产品的实物量。是按直接计算法测算列举产品税收计划的常用指标。对于计税数量与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口径一致的项目,其计税数量的确定可以计划指标作为编制税收计划的依据,但由于经济指标的产量并不等于产品实现销售后的计税数量,所以应注意调查期初、期末库存。计算公式为:
计划课税数量=本期生产量+上期结转量-期末库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