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9页(253字)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由有关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制作、发售和管理的税票、货票、邮票、车票、船票的行为。
侵犯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伪造上述票证,给国家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也妨害税务、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的正常活动。
伪造,指仿照上述票证的式样,制作假票证。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仅为自用或使用过期作废的上述票证,不构成本罪,依情节轻重作违章或诈骗行为处理。使用伪造税票手段偷税构成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而以偷税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