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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2: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9页(411字)

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全国税政,建设新税制,加强税务工作,于1949年11月在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钢领》第40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制定的综合性税收法规。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31日发布,共12条。该要则指出,“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实施要则》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课税及所得课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明确了税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规定了税务机构的领导关系和内部工作条例。《实施要则》经政务院发布后,全国统一了税政,健全和发展了新中国的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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