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1页(250字)
1951年至1952年我国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基本法规。
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同时,对税目(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代征业别、税率、起征点列表作了规定。并对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减免、征收管理、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3年工商税制修正,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项目同部分并入营业税,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后,本条例相应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