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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3: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1页(331字)

1953年至1958年我国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基本法规。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核准,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共20条,附《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本法所列商品,均依本办法交纳商品流通税,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得再交其他各税,亦不得征收附加税,但本办法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外。

商品流通税从价或从量计税,其税目、税率按附表规定。

同时,对应税商品的计税价格、计税方法、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征收管理、护税组织、违章处罚、对违章的举发以及对协助税务工作的人员的奖励都作了规定。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本办法相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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