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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6: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5页(269字)

我国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共12条,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所得税。

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同时,对减税免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弥补办法、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的依据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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