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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6: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6页(349字)

我国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19条,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计算,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40%。

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同时还对减免税优惠;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税收问题;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税款缴纳、违章处理等作了规定。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税收协定的,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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