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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7: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58页(250字)

我国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规。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发,共14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5角至10元;中等城市4角至8元;小城市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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