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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9: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1页(268字)

我国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具体法规。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共六个方面。主要内容是,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税率一般定为5%~10%,最高不得超过15%。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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