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4页(228字)
台湾省现行征收屠宰税的基本法规。
它最早于1943年9月16日制定公布,后经多次修正,现行的屠宰税法是1962年8月29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8条。该法规定,凡屠宰牲畜,除经检查不能食用者外,无论自用或出售,均应征收屠宰税,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增收附加税捐。屠宰税从价计征,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2%,具体征收率由地方规定。应税牲畜以猪、牛、羊三种为限。纳税义务人为报宰牲畜的人。该法同时还对违章处罚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