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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51: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6页(440字)

台湾省现行征收契税的基本法规。

它最早于1940年12月18日制定公布,后经多次修正,现行的契税条例是1973年8月30日公布的修正本。共33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卖买契税为其契价7.5%;典权契税为其契价5%;交换契税为其契价2.5%;赠与契税为其契价7.5%;分割契税为其契价2.5%;占有契税为其契价7.5%。

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

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交换如有给付差额价款的,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赠与契税,应由受赠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分割契税,应由分割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占有契税,应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该条例同时还对减免税范围、征收程序、违章处罚、违章举发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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