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3页(219字)
五代时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
省耗始于后梁,规定每输田租一斛加征省耗一斗。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公元926年)四月,下合罢输。
后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对百姓横征暴敛,于两税之外,复令百姓交纳省耗,规定每输田税一斛,加征省耗二斗。
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纳一直延续到后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凡仓饧,库务掌纳官吏,无得收斗余,称耗。”(《资治通鉴》第9450页)省耗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