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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2: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3页(418字)

①明清政府借口弥补所征赋税银两熔铸折耗所加征的税额。

火耗名称最早见于《元史·刑法志·食货》“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明中叶行一条鞭法后,田赋征银额渐多,州县以所征零碎银两、按规定成色熔化成块上交,须弥补折耗为名,在征田赋时加征火耗。清代地丁税,准以银钱折纳,银成色有差等,征收后熔成锭银,有损耗减量的可能。因此在正税之外又有加征。

作为补偿溶银损耗。但所收火耗,却有超过实际改熔损耗数十倍之多。

在清初只是劣质银两加征火耗,后则变成定例,折银时必须一律加征。火耗成为正赋的附加,并且数量不断增加。《清文献通考·田赋考》:“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甚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火耗附加从初时正赋的1~2%增加到20~30%。②造币厂铸造贵金属硬币时的溶化损耗,也称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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