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4页(242字)
田赋附加。
五代十国时期的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官府征税,称为曲钱。梁开平三年,(公元909年)准许民造曲。
至后唐开始榷曲,民不得私造。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复准许民间自造私曲。
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一任百姓造曲酿酒,但不得私自出售,违者纠察。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
长兴元年(公元930年)敕令每秋苗一亩,特减二文,只纳三文。两税之外,再按田亩征收曲钱,曲钱因此成为田赋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