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8页(223字)
汉代对市肆商品营业额的课税。
汉代商业繁荣,城市发达,对市肆征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市租的征收分两种情况:一是对在市商业区有市籍的,商贾,按照商品交易总额定期课税;二是凡在市商业区或其他集市做买卖的商贩,出卖自己的手工业品,农副产品或贩运来的货物,则按照买卖的成交额,即时课税。汉代市租收入不少,《史记·齐悼惠王世》:“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汉代市租属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