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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契费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29: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8页(510字)

查验不动产契纸的手续费。

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北洋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以查验清代不动产转移契约而收取的手续费。并颁行验契条例,规定旧契不论典卖,已税未税,一律呈官厅查验注册,换发新契纸,凡价格在30元以上者,每张契纸收验契费1元,注册费1角;不足30元者只收注册费。验契期限为六个月,凡愈期呈验加倍征收办法,第一期征收2元2角,第二期加倍,第三期又加倍。

由于负担加重,逃避验契者多,收入反而减少。

民国四年三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又拟定变通办法,规定愈期验契者最高收费2元2角。以是验契者又有增加。验契费系一次性费用,收入逐年递减,民国3年,收入最高为3180余万元,4年减为1650余万元,5年只450余万元。验契费的征收,各省宽严不一,轻重悬殊加以官僚舞弊,问题不少。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规定凡以前旧契,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纸,每张契纸酌收契费1元5角。注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不足30元者只收注册费。呈验期限为三个月,逾期补验者,加收契纸费10%。只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北、湖北、湖南、山东等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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