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4页(219字)
金代杂税。
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对宋作战,为补贴军费,摊派军须钱。大定十年定物力至50贯者,输官80缗,其费可报一军;不足50贯者,数户凑齐。章宗时,北攻蒙古等部,于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重新按物力均征。
以河夫钱为比,每征河夫钱1贯者征军须钱4贯。
临边西京、北京、辽东三路每1贯河夫钱征军须钱2贯、临横、全州二处兵冲之地免征。初规定一年分三限送纳,后又改为半年分三限输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