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进口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3: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7页(386字)
亦称“沿岸贸易税”或“复进口半税”。
清政府对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将国产货物从一个通商口岸转运到另一个通常口岸时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因其对国产货物在国内各口岸之间转运时征税,故称“沿岸贸易税”。又因其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复进口半税”。复进口税始于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
于1931年废止根据当时的《长江通商章程》规定,国产货物由一个通常口岸转运其他口岸时,于起运口岸先缴纳5%的出口税;待转运到目的口岸时,再征收2.5%的复进口税。清政府开征复进口税名义上是为了平衡内陆运货与海路运货的税收负担,因当时内陆运输国货,要“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税负较重;而海路运输国货税负则轻。
其实质是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操纵中国关税,作为加重国货税负,维护洋货利益的一种手段,是清代后期,中国关税半殖民地化的一个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