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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4: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0页(437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对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渊源于清末统捐(属清末厘金的一种)。

因一物一税,一次征收、纳税后的货物可以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武汉国民政府于1926年底颁布统一征收卷烟统税办法,先在湘鄂等省开征。

1928年1月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征收卷烟统税。1931年以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锐减为名,正式开征统税,同时将课税范围扩大为棉纱、火柴、水泥、麦粉、卷烟等,称为五项统税。

其后又把洋酒、啤酒、熏烟叶、糖类、茶类及饮料品等10余项产品纳入统税。征收地区,初仅限于江、浙、皖、鄂、鲁、豫、桂、粤、闽等省,1935年又扩大到川、甘、宁等省。统税的课税环节主要在产制过程,对工业品是就厂征税,对农产品是就场征税,对进口商品是在海关征税。统税税率也不断提高,且帝国主义在华工厂则可享受优待。

严重地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统税体系建立后,税收逐年增加,在当时成为国民党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945年改为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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