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纱统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5: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0页(308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统税的一项。
棉纱统税实行从量税则。1931年棉纱开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23支为标准,23支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2.75元;23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3.75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包”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300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包”,规定本色棉纱23支以内,每包重量在317斤以内者,一律作312斤计算,征税8.58元;在23支以上,每包重量在317斤以内,作310斤计算,征税11.625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317斤的,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棉纱统税是各项统税中收入总额仅次于卷烟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