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房捐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5: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2页(696字)

又称铺捐、架捐、店屋捐、房铺捐、警捐、总捐、房税。

是对房屋所征收的捐税。我国对房屋征税,最早始于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的间架税。在近代,太平天国时,1860年10月太平军克复常熟,1862年在加兴征收房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户部规定房捐章程:按铺户行店房屋每月实缴租价的10%征收,由房主与租户各承担一半;铺户行店自有房屋比照邻近大小相似房屋租价的10%征收,民房则不征税。房捐一般由藩司选派专员分赴各地征收,征收经费于所征税款的10%内提成。房捐为地方税,专项用于创办警察经费。有的地方,又称警捐。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浙江省先行试办,后各省普遍推行。民国成立后,1915年北洋政府,沿清制,改征房税,税率铺户行店按月照实缴租金征10%,民屋按每月实缴租价征5%,自有房屋比照租赁屋租价征收,由县财政局征收,未设财政局的由警察局(或公安局)征收,充作警察经费。

国民党政府于1941年5月颁布《房捐征收通则》后,房捐的征收才逐步趋于统一。

为了改进征收,于1943年11月,又公布了《房捐条例》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商业繁盛市、镇。居民在居住300户以上者均应征收房捐。

(以后1944年修正为商业繁盛地区或居民聚居在100户以上确有纳税能力之地方),税率、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征20%,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征2%,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年租金10%,自用者为房屋现价1%。免税范围,凡机关和公私立学校所有的房屋、居民自用户房屋(每户不超过一间)及毁坏不能居住房屋等均予免征。

上一篇:洋药税厘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