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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盐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1页(373字)

唐中叶对盐就场专卖的制度。

唐代食盐专卖始于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唐肃宗任命第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产盐之地,均设盐官。盐户制盐立户籍,称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所产的盐均由官府收购、运销,不准私买。肃宗宝应元年(公元761年)刘晏为度支盐铁使,对榷盐法进行改革,变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官府收盐户的盐,加盐税后就场转卖于商人,听其自由运销。此虽系就场征税,但因“寓征于价”,实与专卖无异。同时,设置“常平盐”,官运官销,以济僻远缺盐而商运不至之地。使“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贵”。此外,严禁私盐、捕缉私盐,缉私制度由此始。

自第五琦创榷盐法,每年得食盐税利60万缗。刘晏继之,至大历末年,食盐税利达600万缗,占全国赋税总收入1,200万缗的一半。其后刘晏罢诛,榷盐法逐渐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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