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1: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2页(390字)
明清时期在部分地区实行商人凭票运销盐、茶的制度。
明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浙江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官盐不通,私盐日增。巡按御史王化奏准允许土商自卖食盐,不论开报多少,都给官票,酌量收税。
此为以票行盐之始。清道光年间,两淮盐商因报效政府,或挪用公款,或拖欠盐税。
同时,盐价很高,私盐增多,税收大减。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两江总督陶澍仿王化办法奏准行于淮北。规定每票一张,运盐十引,不论何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后淮南、两浙、福建等地相继仿行。
票法行盐亦分引界,和纲法同属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制度。惟纲法允许纲商世袭、票法则认票不认商,无编册世袭专商。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两江总督李鸿章借筹饷为名,责成票商报效专款作“票本”,将淮盐运销准由票商专利,票法成为变相的纲法。辛亥革命后仍沿用,至抗日战争期间才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