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2页(299字)
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惠民等仓,调剂民食,收效不大。
熙宁元年(1068年),各路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万贯石。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
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至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五户或十户为一保,互相检察。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不过15贯,未等户不过一贯500文。春夏两次所借随同当年夏秋两税于六月和十一月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重达3、4分。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于诸路。元祐元年(1086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