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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暂行条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3: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6页(492字)

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征收所得税的法规之一。

1936年7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制定《所得税暂行条例》22条。于同年7月21日经国民政府明令公布。

同年8月行政院又通过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49条,于8月22日以院令公布并决定从193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为我国所得税开始正式实施按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以后,国民党政府又两次修改所得税法。其中1943年修改后的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标准和税率;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扩大了征收面,并将所得税由三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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