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0页(252字)
明清时期田赋征收方法之一。
明代赋税征收银两部分,为防止舞弊,曾于隆庆初年在北直隶保定府、渐江绍兴府各县分设钱粮柜,由纳税人将应缴钱粮注明姓名及田赋银数,自己封好投入柜内,随取收据。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自封投柜推广施行。
清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通令州县在征收时置木柜排列署门,由粮户自封投柜,以免浮收少纳。
缴款人凭证取得“粮串”。
但农民因不明纳粮手续或距粮柜过远,仍由粮差代缴。经办人在串册上作弊如“飞洒”、“诡寄”,粮差的浮收短报等,仍不能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