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95页(201字)
中国旧时政府发给当铺准许营业的执照。
清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政府制定当帖规则,规定各地开设典当,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并按年纳税,其税率较康熙时约高一倍。
当帖由各省布政司盖印交各州县转发。无力停业者,交帖免税。
其后,因海防筹款,各地又强迫当铺领帖另缴帖捐。辛亥革命后,各省仍发当帖,有效期分五年、十年不等,帖捐也各不相同,有高达5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