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97页(224字)
旧中国最初带有公债性质的政府借款。
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因中日战争爆发,急需军款,户部向北京银号等借银100万两,后又在各省会、关、埠等向本国商人募借,并拟订《息借商款章程》,规定年利7厘,闰年加一月计算,偿还期为两年半。应募人集款1万两以上的,给以“虚衔封典”。据统计,收入总数为1,102万两。
这次发行内债,名曰劝募,实同摊派,弊端百出,致遭商民反对,次年就不得不宣布停止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