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99页(244字)
国民党政府以调剂金融、充实银行资金为名而发行的公债。
1931年10月发行“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发行总额8,000万元,以停付对德国的庚子赔款余额(扣除已指定用作各项内债基金后的余款)作担保。原定年息8厘,分七年半偿还。后改为年息6厘,分十年偿还。
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为经付公债本息机关。1935年4月发行“民国二十四年金融公债。”发行总额1亿元,用作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的基金。以新增关税为偿还本息的基金,年息6厘,分10年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