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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14: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03页(314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清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英国得派公使驻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耶苏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并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英国商船可在长江一带通商各口往来。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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