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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16: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08页(323字)

又称“窗税”。

一种以窗户为课征对象的税,属于房屋税的性质。1696年英国正着手改铸货币,临时需要巨额费用,于是开征了窗户税。

当时法令规定,凡房屋有窗10个以下者,课税2先令;有窗10个至20个者,课税6先令;有窗20个以上者,课税10先令。

由于此税只就窗户数课征,不考虑房屋的面积与价值,也不顾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畸轻畸重极不合理。

在征收过程中流弊很多,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有的将“明窗”改作“暗窗”,有的在房屋上少设或不设窗户,以致阻碍室内的阳光透射和空气流通,直接影响了人体健康。因而遭到激烈的反对,在社会舆论的抨击下,终于1778年取消了窗户税,而代之以按房屋租赁价格为计税标准的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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