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12页(256字)
李氏朝鲜(公元1392-1910年)的财政税收制度。
1752年开始实行,旨在保证军需充足,收支均衡,减轻税收并试图使人民负担平均化。具体做法是,对原先以缴纳布匹代替兵役的人头税“军布”减半征收(由两匹一年减为一匹);过去被王族及其他权门势家私占的渔税、盐税、船税改由政府征收;在结米、结钱的名目下,增收田税,以补充因军布减半征收所造成的财政上的不足。此法实施后,农民在形式上减轻了军布的负担,但却增加了田税的缴纳。
此外,渔民、盐民还增加了渔税、盐税、船税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