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25页(243字)
英国于1870年为加强普及教育而制定。
确定了三个原则:(1)强迫儿童入学;(2)地方主管教育的机构由选举产生;(3)强制征收地方税以充教育经费。整个英国分成若干学校区,各区均成立教育局,在城市由市议会选出,在乡村由教区纳税人选出。
教育局负责征收地方教育税和办学。学校经费由国家财政、地方税及学生家长三方面解决。
贫穷地区还要建立免费学校。各地区生活困难的学生,其家长均可申请由教育局代纳学费。
这个法案的实施,奠定了近代英国初级教育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