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32页(233字)
美国建国初第一个关税法令。
由联邦政府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于1789年7月4日颁布。这一法令,共列举81种征税商品,其中对30种商品课征特别关税,其余课征一般关税,从价征收,税率从7.5%到15%,对未列举的商品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征税。平均税负不超过8.5%。后来,为了适应国库需要,于1790、1792和1794年,又分别提高了关税的税率。这一法令可视为美国早期建立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