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美国1913年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9:32: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33页(359字)

美国最终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法。

美国早在南北战争(公元1861-1865年)期间,为筹措军费,1861年曾对800美元以上的年所得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次年规定,对超过10,000美元年所得,税率提高到5%。此税法在1872年终于废止。1913年,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通过,国会有权对所得征税,且不必考虑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问题,还把“所得”明确为任何来源之所得。

同年底,在威尔逊总统(公元1913~1921年在位)支持下,国会通过了修正宪法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税率为1~7%,年收入3,000美元以上至20,000美元以下,为最低税率1%;年收入超过20,000美元部分,逐渐加征1~6%的附加所得税;最高税率7%,仅适用于超过500,000美元的年所得。

上一篇:门罗主义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