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07: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0页(451字)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换言之,行政诉讼就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审判程序解决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1)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成为被告。
理由是:如果该行为是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则应视为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行为后果首先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该行为纯属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则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这时诉讼也就属于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3)原告提起诉讼是由于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5)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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