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69页(1392字)
指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以消灭贫穷,使人们都过上富裕的日子。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富裕是对旧社会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现象的否定。
剥削制度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不允许有劳动能力的人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这就消除了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的阶级根源,为实现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提供了可能。但是共同富裕并不是人人在相同时间内以相同的速度富裕起来,不等于同步富裕,也不是达到同样富裕的程度。邓小平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是搞平均主义,实际是搞平均贫困,这样是搞不好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必然存在收入上的差别;按劳分配原则承认劳动者因体力智力等不同造成劳动贡献大小不同导致收入分配的差异;各地由于历史、自然等条件不同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等等,这些都会使富裕的先后程度造成差距,有时还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共同富裕的实现只能是逐步的、渐进的,只能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好起来后再去帮助落后的地区,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大力发展生产,保证国民生产总值稳步增长,为共同富裕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必须提倡勤劳致富,充分发挥先富者的示范带头和提携作用,不断推广致富经验,增强人们改善自身生活的信心,促使更好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劳动素质,调动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必须鼓励先富地区在资金、技术、经验等各方面对后进地区进行扶植和帮助,充分发挥后进地区的资源等各种优势,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尽快摆脱贫穷,走上经济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实行必要的救济;要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合法收入,对于过分悬殊的高收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引导和调节。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41页)又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我们讲共同富裕,但也允许有差别。
”(《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42页)他还指出:“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起来,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要一部分先富裕的人帮助没有富裕的人,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41页)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国家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一定能够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