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词典》第512页(195字)
妓院对妓女的剥削方式之一。
此类娼妓一般“自愿”入寮,人身比较自由,她们借妓院的招牌、房子和设备卖淫,所得收入,按四六或三七开同院方拆帐,故称。但她们要自付房租,向社会局缴“花捐”,向流氓交“保护费”,加上化妆品等开支,最后剩下的也不多。
因这种妓女较自由些,旧称“站的”,意谓身子站在妓院,但可自由活动,留去听便,比断帐的“捆的”要高出一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