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33: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70页(993字)

我国整个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统一国民经济综合体体系中的基本环节。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考虑到部门原则和地区原则的情况下,在集中管理同企业、联合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独立性和主动性相结合的情况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中文版第8页),实现对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领导。

国家把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统一基金的财产的一部分交给企业支配。

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有:各种生产方向的国营农场;良种场和养场,养禽厂,国营农场附设的中等技术学校;果树苗圃、葡萄苗圃和其他苗圃;生产-实验农场、教学实验农场和试验农场;暖房-温室联合企业,工业企业的副业。加工工业中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有:肉品联合企业,乳品工厂,面包工厂,酿酒厂,糖果点心厂,榨油厂,啤酒厂,罐头厂,制糖厂,酒精厂,人造奶油厂,轧棉厂,原茶加工企业,烟叶加工企业,配合饲料工厂和生产蛋白质维生素添加料的企业等。

农工综合体部门中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有:国营农场,国营农场-工厂,国营企业联合公司,加工工业的工厂等。

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利用固定给它的国家财产,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依靠本集体的力量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义务并享有与该活动有关的权力,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是法人。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活动,由1965年10月4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批准的《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规定。1966年8月10日苏联农业部的命令,规定了使用该条例的特点。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领导,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企业的领导者是经理,国营企业联合公司的领导者是总经理,他们均由上级组织任免。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使命是:完成国民经济计划,以最少的物质、劳动和资金消耗,加快生产速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安全的劳动条件,解决社会-经济问题,首先是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其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生产成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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